制定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 ...
制定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和《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有關要求,促進PPP咨詢服務信息公開和供需有效對接,推動PPP咨詢服務市場規范有序發展。1月20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咨詢機構庫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歡迎關心PPP特別是PPP咨詢機構庫的社會各界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意見請于2月17日前發至財政部PPP中心信息管理部郵箱xxglb@cpppc.org。
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
2017年1月20日
2017年1月20日
附件: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咨詢機構庫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建立、使用與管理,促進PPP咨詢服務信息公開和供需有效對接,推動PPP咨詢服務市場規范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2號)、《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名錄是指為政府方提供PPP咨詢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信息集合,主要包括機構名稱、類別、人員、資質、能力、業績、排名等。
第三條【咨詢服務范圍】本辦法所稱PPP咨詢服務是指與PPP項目相關的智力支持服務,包括但不限于PPP項目的實施方案編制、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運營中期評估和績效評價以及相關法律、投融資、技術、財務、采購代理、資產評估服務等。
第四條【機構類別】名錄按咨詢服務范圍將機構分為綜合、專項兩類。
綜合類機構是指提供與PPP模式直接相關的實施方案編制、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項目運營中期評估和績效評價等中至少一項服務的機構。
專項類機構是指提供除實施方案編制、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項目運營中期評估和績效評價外的法律、投融資、技術、財務、采購代理、資產評估等專項服務的機構。
同一機構同時提供綜合類服務和專項類服務的,可以申請同時列入兩類機構名錄。
第五條【組織實施】PPP中心在財政部PPP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下,負責名錄的具體建立、使用和管理,并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道PPP”等渠道發布名錄信息。
第六條【基本原則】名錄的建立、使用與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績效導向、能進能出、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七條【名錄內機構的權利】納入名錄的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應邀參與財政部及所屬機構相關政策研究、宣傳培訓等活動;
(二)經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以下簡稱“PPP中心”)授權,在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查詢相關信息;
(三)應邀納入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建立的PPP咨詢機構庫,公平競爭提供咨詢服務;在沒有建立PPP咨詢機構庫的地方,直接通過公平競爭方式提供咨詢服務;
名錄信息及機構業績排名僅為PPP咨詢服務委托方提供參考,PPP咨詢服務委托方可根據需要選擇名錄外機構。
鼓勵機構逐步建立行業自律組織,開展包括制定服務標準、示范性文本、人員培訓等自律性規范活動,共同維護PPP咨詢服務市場秩序,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 名錄建立與調整
第八條【機構來源與入選條件】名錄內機構來源為信息平臺項目庫入庫項目信息中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匯總名單,同時應滿足如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機構,不包括分公司、辦事處等;
(二)經營范圍包括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PPP咨詢服務業務;
(三)作為獨立或主要咨詢方,與信息平臺項目庫中至少1個已進入準備、采購、執行或移交階段的項目的政府方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實質性提供PPP咨詢服務;
(四)按本辦法要求提供機構相關信息,并書面承諾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的管理要求;
(五)近兩年內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名錄公示與發布】名錄正式發布前,PPP中心應將名錄及排名計分依據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未收到書面異議的,發布名錄;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進行公示,并發布名錄。
第十條【名錄調整】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PPP中心應對名錄進行調整更新:
(一)在連續兩次名錄發布的間隔期內,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來源和條件的名錄外機構書面申請列入名錄并經PPP中心審核通過的;
(二)名錄內機構申請變更機構類別,包括申請同時進入綜合、專項兩類名錄且具備相應業績的;
(三)名錄內機構自愿退出名錄并向PPP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的;
(四)機構因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須從名錄中予以清退的;
(五)需要調整名錄的其他情形。
原則上,名錄應每半年更新和發布一次。
第十一條【導致從名錄中清退的行為】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名錄中予以清退:
(一)通過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方式,騙取列入名錄資格或獲取更高排名的;
(二)未經授權,擅自以財政部或者PPP中心名義開展虛假宣傳,招攬、承接業務的;
(三)泄露在咨詢服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未正式發布的法律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連續12個月未向PPP中心提交、并在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填報PPP咨詢服務業務開展情況的;
(五)連續12個月未實質性開展PPP咨詢服務業務的;
(六)在連續12個月內,遭同一項目咨詢服務委托方書面投訴累計5次(含)以上,或者遭3個(含)以上不具有關聯關系的咨詢服務委托方、個人實名書面投訴,且經核實屬實的;
(七)同一項目中同時為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提供咨詢服務的;
(八)惡意壓低或哄抬咨詢服務價格,擾亂PPP咨詢服務市場秩序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PPP政策的情形。
前款第六項投訴須提供詳細證據。以機構名義投訴的,投訴文件須加蓋公章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以個人名義投訴的,須提供投訴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電話等信息。投訴信息不全或無法核實的,不予受理。投訴材料提交至PPP中心。
第十二條【退出公告】對于自愿退出名錄或經查實被清退出名錄的,PPP中心應在收到退出申請或確認清退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官網上公告被退出機構信息及退出原因。
退出名錄的機構,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進入名錄;兩年后可根據本辦法第十條再次申請進入名錄,且其所需咨詢服務業績應為退出公告后新開展的咨詢服務。
對于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行為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機構,應當列入黑名單,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進入名錄。
第三章 機構排名
第十三條【信息錄入及業績證明】機構應于PPP咨詢服務合同正式簽訂后2個月內,將咨詢服務信息及咨詢服務合同等相關證明文件錄入信息平臺,逾期未錄入的,不得計入業績。
第十四條【排名規則】自2017年起,依據信息平臺收集匯總的機構PPP咨詢服務業績和咨詢委托方意見等信息,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的年度排名分由高到低的順序,由預設的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機構排名。
第十五條【年度排名】機構同一排名年度所提供咨詢服務的所有PPP項目以下三項得分的加權總分為該機構最終年度排名分:
(一)已完成業績分,權重45%。機構所服務PPP項目在排名年度內與社會資本簽約進入執行階段的,視為已完成業績,按該PPP項目的示范級別和投資額計分標準,結合咨詢服務內容分別計分,每個項目得分加總得出已完成業績分;
(二)在進行業績分,權重35%。機構在排名年度內與政府方簽訂正式咨詢服務合同,但所服務PPP項目未完成簽約的,視為在進行業績分,按該PPP項目的示范級別和投資額計分標準,結合咨詢服務內容分別計分,每個項目得分加總得出已完成業績分;
(三)委托方意見分,權重20%。委托開展PPP咨詢服務的政府方可在咨詢服務協議簽訂后對所委托機構進行評價(《委托方對咨詢服務機構評價表》附后)。原則上,委托方對同一項目中的同一咨詢服務機構只能開展一次評價。機構獲得1次“好評”的計5分,獲得1次“差評”的扣10分,無評價或評價結果為“一般”的計0分。委托方對機構的書面投訴經查證屬實的,1次扣20分。所有委托方評價及投訴意見累計為委托方意見分,可以出現負分值。
年度排名分=已完成業績分*45%+在進行業績分*35%
+委托方意見分*20%
第十六條【計分標準】示范級別計分標準為,財政部示范項目計5分,省級示范項目計3分,其他項目計1分。
投資額計分標準為,50億元(含)以上項目的計4分;10億元(含)到50億元的項目計3分;1億元(含)到10億元的項目計2分;1億元以下項目的計1分。不區分項目示范級別。
第十七條【咨詢服務內容系數】列入綜合類名錄的機構為項目提供實施方案編制、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三項服務的,按計分標準的3倍計分;提供其中兩項服務的,按計分標準的2倍計分;僅提供其中一項服務的,按計分標準計分;提供項目運營中期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履約咨詢服務的,每項暫按計分標準的0.5倍計分。
列入專項類名錄的機構,按計分標準計分。
第十八條【業績不重計原則】同一咨詢服務的在進行業績分只能計入簽訂咨詢服務合同當期的年度排名分,不得順延至下一年度使用。但在下一年度完成業績的,可計入當年的已完成業績分。
已完成業績分只能計入社會資本簽約當期的排名年度,已計入首次排名得分的已完成業績分不得再計入其他年度。
第十九條【首次排名】2017年首次機構排名按機構2014年到2016年已完成業績分由高到低排序。2014年到2016年已完成業績分是指,機構作為獨立或主要咨詢方,為項目庫中項目的政府方提供咨詢服務的項目示范級別和投資額業績分總和,該等項目已在2016年12月31日前簽訂PPP項目合同,且咨詢信息已錄入信息平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機構管理要求】名錄內機構應遵守如下要求:
(一)按相關管理要求,每年*月*日和*月*日前分別提交或更新上年和本年上半年機構及其咨詢服務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同意披露其中除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的所有信息;重要信息發生變更時,在30天內向PPP中心報告;
(二)積極配合PPP中心的信息管理工作,按時提供項目信息、補充文件、證明資料和解釋說明等;
(三)指定專人負責與PPP中心聯絡;
(四)未經書面授權,不得以財政部或者PPP中心名義開展宣傳或招攬業務等;
(五)不得泄露獲悉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未正式發布的法律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國家PPP政策確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PPP中心監督管理職責】PPP中心對名錄的監督管理職責如下:
(一)管理名錄相關各項事務;
(二)要求名錄內機構提交名錄完善和機構管理所需的各種資料;
(三)核實或組織獨立第三方核實對咨詢服務機構的投訴的合規性和真實性;核查核實方式包括書面核查、實地核查等;
(四)完善并及時公布機構排名方法、程序、標準等;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咨詢服務機構商業秘密,以及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述投訴者的相關秘密,維護投訴者的正當權益;
(六)在不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下,給予名錄內機構專業指導和必要支持等;
(七)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財政部PPP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并提出建議。
第二十二條【違規責任】PPP中心、咨詢服務機構、投訴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個人投訴者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造成負面影響的,根據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及本辦法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委托方對咨詢服務機構評價表 說明:1. 等級為“好”的指標不少于指標總數的三分之二且無等級為“差”的指標時,評價結果為“好評”;等級為“差”的指標不少于指標總數的一半且無等級為“好”指標時,或者等級為“差”的指標不少于指標總數的三分之二時,評價結果為“差評”;其他情況的,評價結果為“一般”。
2. 被評價機構將咨詢合同約定服務內容轉包給其他機構和非本機構全職人員,且轉包金額超過咨詢費總額50%的,評價結果直接認定“差評”。
3.委托方和被評價機構名稱、PPP項目名稱及所在地等信息不全的,視為未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