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5月開始施行。《辦法》對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有一些改變,在此筆 ...
新版《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5月開始施行。《辦法》對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有一些改變,在此筆者總結了十條尤為突出的變化。♦1.重新界定招標范圍
修訂后的《辦法》第四條規定,有“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依法能夠自行設計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要由原設計單位設計,否則將影響功能配套要求的”、“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這五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2.取消備案手續
修訂后的《辦法》第二十三條要求,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修訂前的《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15日前,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機關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核,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代理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暫時停止招標活動。
♦3.增加設計團隊招標
修訂后的《辦法》第六條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可以采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
♦4.鼓勵建筑工程實行設計總包
修訂后的《辦法》第八條規定,招標人一般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并招標。確需另行選擇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第九條規定,鼓勵建筑工程實行設計總包。實行設計總包的,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筑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
♦5.對招標文件內容進行了完善和補充
修訂后的《辦法》第十條明確,招標文件應當滿足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基本情況;(二)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對項目的基本要求;(三)項目工程經濟技術要求;(四)項目有關基礎資料;(五)招標內容;(六)招標文件答疑、現場踏勘安排;(七)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八)評標標準和方法;(九)投標文件送達地點和截止時間;(十)開標時間和地點;(十一)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十二)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十三)未中標方案補償辦法。修訂前的《辦法》對招標文件的內容只提出了十一項要求,具體內容方面與修訂后的也存在不小差異。
♦6.要事先明確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修訂后的《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采用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7.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評標須有建筑專業專家
修訂后的《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筑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修訂前的《辦法》并未要求必須建筑專業專家。
♦8.細化評標標準和評標重點
修訂后的《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以及安全、綠色、節能、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重點對功能、技術、經濟和美觀等進行評審。采用設計團隊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人員從業經歷、項目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
♦9.明確中標候選人的數量和順序
修訂后的《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順序。
♦10.加大處罰力度
修訂后的《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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