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財政部門對社會代理機構的監管方式從資格管理,轉變為網上登記管理。改革之后,社會代理機構的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將進 ...
2014年8月,財政部門對社會代理機構的監管方式從資格管理,轉變為網上登記管理。改革之后,社會代理機構的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將進一步被激發出來,社會代理機構的市場格局將發生重大變化。取消資格認定的短短一年多時間,新增社會代理機構的數量就相當于過去10年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存量數的一半。應該說,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面臨著最好的發展機會,也面臨著最激烈的市場競爭。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代理機構如何找到自身的發展優勢、進行差異化發展,就顯得十分重要,這對于政府采購事業的發展將產生重大的影響。
問題:新機構專業素養亟待提高
社會代理機構資格放開之后,按照“自愿、免費、一地登記、全國通用”的原則,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實行“寬進嚴管”。如,通過定期對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采購代理行為。通過組織學習培訓,提高社會代理機構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等。
全國聯動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發現,社會代理機構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招標文件編制、信息發布、開評標過程、投標保證金、評標委員會、中標成交及質疑等環節中。一是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府采購政策有待提高。抽查發現政府采購文件編制不規范、評標辦法設置不符合相關規定、沒有有效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采購信息發布不規范等;二是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有待完善。采購代理機構沒有根據項目預算金額和特點采用合理的采購方式,采購效率較低,現大部分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公開招標比例達到80%,看似公平,但效率較低;三是內部管理制度尚需健全。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采購活動中缺少必要的內部審核,操作程序不規范等。四是采購風險亟待規避。采購人委托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沒有向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沒有將授權代表的授權范圍予以明確,存在一定的采購風險。
通過組織學習培訓發現,隨著社會代理機構數量快速增長,一些新成立的代理機構、新進人員的政府采購專業知識及專業技能都亟待提高。
出路:專業化代理是方向
政府采購法明確,代理機構是政府采購重要的當事人,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
而現有的程序化代理導致社會代理機構同質化發展嚴重。目前,政府采購對代理機構的定位是政府采購的組織者,沒有評標權。這種制度設計導致社會代理機構陷入簡單機械的流程組織過程,而不能集中精力進行專業化的發展。長此以往,政府采購代理將會成為沒有能力門檻的行業,難免會陷入惡性競爭、劣幣驅逐良幣的境地。這樣的局面不利于采購人利益的實現,不利于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
值得期待的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改革措施為社會代理機構的發展提供了制度環境。
條例要求,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
條例明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條例確立了最低評標價法在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采購中的主導地位,同時嚴格限定了綜合評分法的適用情形和適用原則,此舉有效的限制了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
同時,條例明確了采購人在采購需求制定環節的權利和責任。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采購人要實現自己的采購目標,就必須在采購需求的設定下大功夫,這就為社會代理機構提供了轉型的契機。
綜上,只有對行業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有精準的認識、對市場行情有充分的了解、對采購需求的制定有充分的經驗,懂標準、懂市場、懂需求,具有專業知識,具備專業技能,才能實現采購需求專業化、采購程序規范化,才能夠有效的實現政府采購的初衷,達到物有所值的目標。社會代理機構要做到以上三點,必須走專業化發展的道路,從程序化代理轉變為專業化的需求咨詢、合同設計和風險控制的提供者。
通過行業協會促進行業自律
種種問題表明,社會代理機構的發展還很不平衡,發展的空間還很大,需要做的工作也很多。除了財政部門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外,一個可行的途徑就是通過行業協會來促進行業自律,提供行業服務。
2014年8月,財政部曾就籌備成立中國政府采購協會相關問題,采用發放問卷及個別訪談的方式,對社會代理機構進行了隨機調查。調查中,96%以上的代理機構普遍希望盡快成立協會,并強烈要求加入。目前,湖南、湖北、廣東、遼寧、河南、海南、廈門等省(市)地方紛紛成立了地方政府采購協會,在引入行業自律、同行監督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從國內外行業協會發展的經驗來看,一個活躍、高效的行業協會能夠為行業的發展提供一系列必要的公共產品。例如,可以通過制定政府采購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和職業標準規范,推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可以通過行業標桿經驗的推廣,提高行業的整體內控水平;可以匯集行業成員的意見、建議和訴求,在制度建設層面為行業發展建言獻計;可以通過行業培訓交流提升全行業的人員水平;可以通過建立客觀的評價標準,對社會代理機構進行評價,使優秀的代理機構脫穎而出,為采購人遴選代理機構提供依據。
總體而言,社會代理機構的專業化發展需要各方努力,社會代理機構自身要意識到行業環境的重大變化,主動求新、求變;財政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凈化市場環境;社會力量要充分發動起來,通過非政府組織提供行業發展所需要的公共產品。社會代理機構是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橋梁、是政府采購制度發展的中堅力量,一個發育良好的采購代理市場將與政府采購改革之間形成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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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格局發生重大變化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政府采購法進行了實施以來的首次修訂,取消了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實施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財政部門對社會代理機構的監管方式從資格管理,轉變為網上登記管理。對社會代理機構監管方式的轉變是在我國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背景下進行的。改革之后,社會代理機構的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將進一步被激發出來,社會代理機構的市場格局將發生重大變化。
根據統計,取消資格認定實行網上登記后,社會代理機構數量出現了井噴式增長。原有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1068家、乙級代理機構2425家,而截至2015年11月9日,代理機構網上登記已達4891家,從業人員近6萬人。也就是說,取消資格認定的短短一年多時間,新增社會代理機構的數量就相當于過去10年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存量數的一半。應該說,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面臨著最好的發展機會,也面臨著最激烈的市場競爭。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頒布以來,社會代理機構的身份得到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集中采購機構的性質、職責,采購代理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專業化服務、義務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市場格局的變化,讓代理機構及從業者產生了強烈的培訓需求和愿望。在財政系統舉辦的歷次代理機構培訓中,各地代理機構踴躍參訓。參訓人數如下:西安300人、廣東800人、江蘇800人、山東700人、寧夏600人。培訓中,不少從業者提出操作實踐中遇到的迫切問題,包括法律法規、操作程序、業務知識、質疑處理等。(吳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