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要求,在全國全面推行公共資源交易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要求,在全國全面推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四大類交易事項納入進場交易范圍,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統一和規范。但由于四大類交易事項所適用的《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拍賣法》等早于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制定,因此造成了法律規范相互沖突、平臺運行缺乏上位法、行業監督碎片化等問題。法律沖突
公共資源交易適用的基礎法律為《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但這兩部法律存在滯后性和多方面的重疊、矛盾,以及兩法界定不清等問題,容易引起政府某些部門或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之爭,導致部門利益盛行、權力尋租泛濫,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扭曲。
法律缺失
目前,公共資源交易主要適用的法律只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這兩部法律并不能完全滿足公共資源交易的需求,全國缺乏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規定,不利于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統一管理,導致一些領導干部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問題依然存在。
行業監督碎片化
現行的監督管理規定主要是從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角度出發制定,各部門對公共資源統一集中管理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造成政出多門、多頭監管的現象,為權力尋租留下空間。
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法》,并將《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拍賣法》中涉及公共資源類別的內容進行調整,提升公共資源交易統一集中管理的法律地位。
一是固化現有探索成果,對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性質、受理業務范圍、運行機制、業務流程、軟硬件設施標準等進行明確,實現交易平臺從“物理整合”到“化學整合”。
二是明確監管機構必要的行政執法權和必須承擔的責任。明確投訴、質疑處理的公正有效程序,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的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
三是制定出臺公共資源交易統一集中管理的指導性標準。
(來源: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涂文濤等16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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